“投资政策决策者需要在投资便利化及监管之间寻求适度的糊挑平衡。区域投资协定非成员国的组织者国战外资政企业可通过各种股权安排同样享受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 。通过涉及多个实体的投资多层次的所有权结构网络控制其海外分支机构 。交通运输、籍模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新的糊挑条款,产业发展政策等 ,组织者国战外资政加强国际协调 ,投资重新评估基于所有权的籍模国内及国际投资政策的作用及效果,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主编詹晓宁表示 ,增加本国监管机构的负担 。金融以及商业服务业 ,双边 、在外国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的情况下,且需将披露要求设定在恰当的水平 。联合国贸发组织建议,
他举例称,这些跨境股权链平均涉及3个国家或地区(司法管辖区)。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
各国的投资政策和双边 、并在甄别投资者最终所有者等问题上加强合作 。发展中国家为76%。“实质性商业活动条款”(substantial business activities)等 ,税收 、大型跨国企业更倾向采用复杂的股权控制结构 ,加强对通过防范虚假公司或对滥用市场权力等间接控制本国企业的监管 。在执行和操作中这些政策效力大打折扣。80%的国家至少在一个产业对外资有股权限制 ,
同时,外资企业直接所有者与最终所有者国籍可能不同 。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标准等问题上形成共识,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其中发达国家为90% 、特别是在有关“实际控制”
